REITs政策与监管体系
中国REITs市场实行多层次监管体系,不同品类的REITs适用不同的监管框架。公募基础设施REITs实行"发改委+证监会"双审核制,商业不动产REITs由证监会直接主导注册,机构间REITs则在交易所ABS框架下运行。本页全面收录官方渠道发布的REITs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监管问答。
一、监管体系总览
🏛️ 顶层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部门规章
证监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公告》
发改委《基础设施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通知》《行业范围清单》
📐 业务规则
沪深交易所《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办法》《审核关注事项指引》《扩募指引》等
📊 配套指引
基金业协会尽职调查指引、登记结算细则、税务公告、国资监管规定等
二、公募基础设施REITs法规体系
2.1 证监会层面
| 序号 | 法规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核心内容 |
|---|---|---|---|---|
| 1 |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 证监会公告〔2020〕54号 | 2020.08.07 | 公募REITs基础性规范,确立产品结构、投资比例、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基本规则 |
| 2 | 《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 证监会 发改委联合 | 2020.04.30 | 试点启动纲领性文件,明确试点原则、范围、要求 |
| 3 | 《关于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 证监发〔2025〕63号 | 2025.12.31 | 推动商业不动产REITs发展、加快市场体系建设、完善申报注册机制、加强风险防范 |
| 4 |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 | — | 持续更新 | REITs发行上市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涵盖资产范围、运营、估值、现金流等 |
| 5 |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 | — | 2023.08 | 优化发行交易机制,完善询价定价、战略配售、网下配售规则 |
| 6 |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 — | — | 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要求 |
| 7 |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临时报告》 | — | 2023.10 | REITs存续期临时报告披露触发情形和要求 |
2.2 发改委层面
| 序号 | 法规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核心内容 |
|---|---|---|---|---|
| 1 | 《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4〕1014号 | 2024.07 | 标志REITs从试点进入常态化发行阶段,明确六项基本申报条件、优化审核流程 |
| 2 |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 | 发改办投资〔2025〕991号 | 2025.12.01 | 扩围至15个行业领域,新增商业办公设施、城市更新设施,消费基础设施新增酒店、体育场馆 |
| 3 |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材料格式文本(2024年版)》 | — | 2024 | 标准化项目申报材料格式 |
| 4 |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1〕958号 | 2021.07 | 扩大试点范围至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
核心准入门槛:首发评估净值一般不低于10亿元(租赁住房、养老设施不低于8亿元);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近3年经营性净现金流均为正;原始权益人持有可扩募资产规模不低于拟发行规模的2倍。
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改办投资〔2025〕991号
2.3 沪深交易所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类别 | 规则名称 | 核心内容 |
|---|---|---|
| 基本业务 | 《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 上市审核、发售、交易、信息披露等基本制度(2025.12修订扩至商业不动产) |
| 审核 | 《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 | 资产合规性、回收资金用途、收益率要求、各业态信息披露与核查 |
| 审核 | 《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审核程序指引》 | 申报、受理、审核、反馈等程序规范 |
| 发售 | 《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 | 询价定价、战略配售、网下配售 |
| 扩募 | 《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 扩募条件、程序、定价(扩募间隔期缩短为6个月) |
| 信息披露 | 《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临时报告》 | 临时报告披露触发情形 |
| 业务指南 | 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 | 发售上市业务操作流程(2026.6修订) |
| 业务指南 | 业务指南第2号——存续业务 | 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026.8修订) |
| 业务指南 | 业务指南第3号——扩募业务办理 | 扩募业务操作流程 |
| 业务指南 | 业务指南第4号——招募说明书编制 | 招募说明书编制要求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类别 | 规则名称 | 核心内容 |
|---|---|---|
| 基本业务 | 《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 深交所REITs业务基本规则(2025.12修订扩至商业不动产) |
| 审核 | 《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 | 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
| 发售 | 《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 | 发售业务规范 |
| 新购入 | 《业务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 扩募及新购入资产规则 |
| 信息披露 | 《业务指引第4号——定期报告》 | 年报、中报、季报披露要求 |
| 临时报告 | 《业务指引第5号——临时报告》 | 临时报告披露要求 |
2.4 税收政策
| 法规名称 | 发布机构 | 时间 | 核心内容 |
|---|---|---|---|
| 《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2022.01 | 设立环节: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设立阶段评估增值递延纳税;战略配售份额递延至实际转让 |
|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建部 | — | 住房相关税收优惠 |
- 设立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取得股权 →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评估增值 → 当期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至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战略配售自持份额对应的增值,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
- 运营分配:项目公司按现行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ITs层面按基金税收政策执行;投资者分红按现行所得税政策执行
2.5 国资监管规定
| 法规名称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与REITs相关核心内容 |
|---|---|---|---|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 国资委 财政部 | 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需进场交易,REITs项目需通过豁免路径 |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 | 国资委 | 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
2.6 登记结算与自律规则
| 法规名称 | 发布机构 | 核心内容 |
|---|---|---|
|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 中国结算 | REITs份额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
|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 基金业协会 | REITs尽职调查工作规范 |
|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 | 基金业协会 | REITs运营操作规范 |
|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基金》 | 基金业协会 | 将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纳入私募股权基金可投资范围(机构间REITs基础) |
三、商业不动产REITs法规体系
3.1 核心法规
| 序号 | 法规名称 | 发布机构 | 时间 | 核心内容 |
|---|---|---|---|---|
| 1 | 《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 | 证监会 | 2025.12.31 | 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正式启动,共八条,明确产品定义、注册要求、运营管理、监管责任;未尽事宜参照基础设施REITs规则 |
| 2 | 《关于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 证监会 | 2025.12.31 | 推动商业不动产REITs平稳健康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银行保险资管参与 |
| 3 | 《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 上交所 | 2025.12.31 | 适用范围扩至商业不动产REITs,首次反馈意见用时缩至20个工作日 |
| 4 | 《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 深交所 | 2025.12.31 | 深交所配套规则修订,一体适用于商业不动产REITs |
| 5 | 《关于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上交所 | 2025.12.31 | 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工作安排,优化市场服务、完善审核机制、健全市场机制 |
3.2 审核路径对比
| 维度 | 基础设施REITs | 商业不动产REITs |
|---|---|---|
| 审核路径 | 省级发改委初审 → 国家发改委推荐 → 交易所审核 → 证监会注册 | 直接向交易所申报 → 交易所审核 → 证监会注册 |
| 发改委环节 | 有(必经前置程序) | 无 |
| 全周期 | 约12-24个月 | 约4-6个月 |
| 首次反馈 | 3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资产范围 | 清单制,15个行业领域 | 市场化商业不动产(购物中心、写字楼、酒店、商业综合体等) |
| 原始权益人 | 国企央企、城投平台为主 | 市场化主体全面放开(民企、外资均可) |
| 扩募间隔期 | 上市满6个月 | 上市满6个月 |
| 回收资金用途 | 严格限定于基础设施补短板、存量盘活 | 可用于主营业务投资、存量收购、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
四、机构间REITs法规体系
4.1 核心监管规则
| 法规名称 | 发布机构 | 时间 | 核心内容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大类基础资产(2026年修订)》 | 上交所 | 2026.07.24 | 增设不动产基础资产专章,新增"机构间REITs特别规定"章节,正式定名机构间REITs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6年修订)》 | 深交所 | 2026.07.24 | 深交所配套修订,明确机构间REITs审核要求 |
|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基金》 | 基金业协会 | 2023.09 | 将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纳入私募股权基金可投资范围 |
| 《机构间REITs产品示例(2026年4月版)》 | 上交所 | 2026.04 | 明确机构间REITs权益属性、六大机制、三大资管平台与首席运营官制度 |
| 《机构间REITs产品业务问答(第3期)》 | 上交所 | 2026.04 | 系统性明确产品机制安排 |
|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 证监会 | 2014 | ABS业务基础性规定(机构间REITs的上位依据) |
4.2 机构间REITs核心特征要求
- 分配主要依赖底层不动产项目的运营收益
- 不设置固定还本付息安排,不设置主体担保、差额补足承诺等外部增信
- 原则上采用平层结构,不设置结构化分层
- 不设置由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承担的强制性底层资产回购安排;同时建立与权益属性相匹配的内部治理机制
机构间REITs五大核心关注点:
| 维度 | 监管要求 |
|---|---|
| 估值 | 收益法权重不低于50%,结合市场可比交易参数核查,确保估值公允 |
| 运营管理 | 管理人主动管理职责,运营管理机构核心负责人经验参照公募REITs要求 |
| 杠杆率 | 原则上不超过50%,允许保留存量贷款抵质押安排 |
| 收益分配 | 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以上以现金形式分配 |
| 扩募 | 不设置间隔期要求,可按交易所ABS扩募规定开展 |
五、监管问答汇总
5.1 基础设施REITs常见问题
A:根据《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发改办投资〔2025〕991号),目前涵盖15个行业领域: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仓储物流、园区、新型基础设施、租赁住房、水利、文化旅游、消费基础设施、商业办公设施、养老设施、城市更新设施,以及其他符合国家重大战略的项目。
A:首发项目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租赁住房、养老设施项目不低于8亿元。原始权益人持有的可扩募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拟发行资产规模的2倍。
A: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近3年经营性净现金流均为正,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平均EBITDA不低于未来3个会计年度平均预计EBITDA的70%。
A:特许经营权存续期IRR不低于5%;非特许经营权的,预计未来三年净现金流分派率均不低于3.8%。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建立与无风险利率等市场基准挂钩的、更具灵活性的收益率要求。
A: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不低于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战略配售份额的20%(即总份额的4%)持有期不少于5年;其余部分持有期不少于3年。
A:基础设施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每年不得少于1次收益分配。
A:上市满6个月即可申请扩募。新购入项目需符合行业范围和资产质量要求,与现有资产具有协同效应或同质性。扩募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A:基础设施REITs净回收资金应主要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和短板领域,鼓励回收资金用于扩大投资。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股票期货等投机性投资。
5.2 商业不动产REITs常见问题
A:核心区别有三:①审核路径不同——消费基础设施需发改委前置推荐,商业不动产直接向交易所申报;②资产范围不同——消费基础设施执行清单制且需具备民生属性,商业不动产范围更宽、纯市场化;③回收资金用途不同——消费基础设施严格受限,商业不动产使用更灵活(禁商品住宅开发)。
A:商业不动产REITs底层资产为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市场化商业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酒店、奥特莱斯、社区商业等。具体以交易所审核关注事项为准。
A:可以。商业不动产REITs有序拓展原始权益人范围,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商业运营机构等市场化主体均可申报。截至2026年6月,已有凯德(外资)、保利(央企)、陆家嘴(地方国企)、北京国资(地方国企)等多元主体获批。
A:全周期约4-6个月,其中交易所审核约2-3个月,证监会注册约1个月内。首次书面反馈意见用时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5.3 机构间REITs常见问题
A:机构间REITs必须同时具备四项权益属性特征:①收益依赖底层运营;②无固定还本付息、无外部增信;③平层结构;④无强制回购。传统类REITs通常有差额补足、回购等增信安排,偏债性;机构间REITs是真正的权益型产品,投资者承担经营风险。
A:机构间REITs是多层次REITs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为"机构间的资产上市"产品,可作为公募REITs的储备资产和过渡形态。运营成熟、符合条件的机构间REITs可转板为公募REITs。
A:专项计划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50%。与公募REITs(140%)不同,机构间REITs允许保留存量贷款的抵质押安排。
A:机构间REITs不适用传统债权ABS的强制风险自留要求。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可根据交易需要自持一定比例的份额。
A:机构间REITs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主要包括:银行理财、保险资金、私募基金、券商资管、信托计划、产业基金等。自然人投资者暂不能直接参与。
5.4 税收政策常见问题
A: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公告,有三项核心优惠:①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资产取得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所得;②原始权益人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评估增值,递延至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价款后缴纳;③战略配售自持份额对应的增值,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
A:个人投资者取得的REITs分红收入,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对于公募基金分红,个人投资者一般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以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A:目前运营环节项目公司层面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分红层面再缴所得税,存在一定的双重征税。国际成熟市场通常对合格REITs给予公司层面所得税免税。证监会已明确"加快推进REITs专项立法及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税收中性制度是未来完善方向。
六、监管发展趋势
6.1 制度完善方向
- 专项立法推进:加快推进REITs专项立法及部门规章制定,提升法律层级,夯实法治基础
- 多层次市场体系:构建"Pre-REITs → 机构间REITs → 公募REITs"的多层次REITs市场体系
- 市场化标准体系:按"成熟一类、推出一类"原则公开各业态审核标准,研究建立与市场基准挂钩的灵活收益率要求
- 税收中性:推动完善REITs税收政策,研究运营环节双重征税解决方案
6.2 市场建设方向
- 产品创新:研究探索REITs ETF等创新产品,丰富指数体系
- 投资者结构:引导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推动纳入沪深港通标的
- 扩募机制:完善扩募制度安排与市场化定价机制,支持做优做强
- 民企平等: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企业,支持民营企业通过REITs盘活存量资产
6.3 监管强化方向
- 全链条监管:完善覆盖尽职调查、发行定价、上市交易、资产运营、信息披露的全链条监管制度
- 穿透式监管:强化对不动产资产质量、运营管理、治理水平的穿透式监管
- 科技监管:强化科技监管应用,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 信息披露: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标准化和及时性,强化重大事件临时披露
- 证监会:www.csrc.gov.cn → 政府信息公开 / 新闻发布
- 上交所REITs专区:www.sse.com.cn/reits/
- 深交所REITs专区:reits.szse.cn
- 发改委:www.ndrc.gov.cn → 政策发布
- REITs项目信息系统:http://reitsgl.tzxm.gov.cn